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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底层自然环境检查的实践中,危险废物处理公司经常存储危险废物超过一年,对此事的处理有不同的建议。通过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小边进行了以下思考。
首先,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存放危险废物过一年的,应当申请延期存放审批。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要求:危险废物的储存必须采取符合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规范的保护措施,不得超过一年;增加期限的,必须经原许可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另有要求的除外。根据前后文章的含义,危险废物的储存不得超过一年,行为主体应当是具有危险废物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要求的,法律依据不符合处理要求。但根据本法律、法规,危险废物储存超过一年的,经行政部门批准。因此,可以根据违反行政部门认可的有关要求进行相应的处罚。
其次,危险废物处理公司逾期存放危险废物的,应当向环境保护局申报。法律无危险废物许可证的危险废物,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要求:造成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方法计划,并向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流入、储存、处理等相关材料。上述危险废物管理方法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数量和操纵不良影响的对策,以及危险废物的储存、应用和处理对策。危险废物管理方法计划应当立即报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条要求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应当立即报告。
因此,根据上述要求,危险废物处理公司向环境保护局申报危险废物管理方法计划(一般按今年制定)并报告。应处理的危险废物未立即处理的,视为管理方法计划内容的重要变更,应当立即申报。因此,危险废物单位存放危险废物超过管理方法计划期限的,应当立即向环境保护局申报。未按规定申报的,环境保护局可以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要求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