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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危险废物回收处理安全管理规定。
1.危险废物回收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要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经当地环保部门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委托加工单位车间的危险废物,必须指定专人收集,送公司剧毒危化部统一处置,不得随意抛弃。
3.安全技术部负责向区环保局报告各公司及委托加工单位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储存.流向.处置等相关资料。
处理废乳化液.jpg。
4.可燃危险废物不得堆积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区。
5.危险废物的储存、运输和处置必须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进行回收和处理。禁止混合储存、运输和处置未经安全处置的化学危险废物。
6.运输危险废物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7.危险废物容器.包装.储存.运输.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场所.设施,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8.危险废物的包装应易于回收。易于处理或易于在环境中消耗的包装。
9.储存.运输.危险废物回收处理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等物品转化为其用时,必须消除污染和消毒。
10.泄漏或泄漏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动到安全区域。
11.制定收集.储存.运输.危险废物回收处理中发生的事故应急措施和预防措施。
12.因事故严重污染环境的,安全技术部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造成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公司领导、区环保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